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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年08月27日 閱讀次數:6404 次
來源:《中國人民大學學報》 作者:黃盈盈[②]潘綏銘[③]王東[④]
摘要:筆者認為不應該僅僅按照操作方式的不同來確定定性調查的分類與性質,而是應該確定不同調查方法在“光譜式存在”中的相應位置。“求同法”就是尋找不同對象的相同側面的共性,用以說明某個主題。它等同于缺乏檢驗手段的開放式問卷,更加靠近定量調查。“求異法”則是旨在發現同一主題在不同對象中的不同存在的差異性與多樣性,更加靠近定性調查。唯有“求全法”才是定性調查的最理想狀態,它強調在時空與情境中全面深入地了解某個對象。筆者的這些性質劃分有利于更加深刻地理解定量調查與定性調查的沖突。
關鍵詞:定性調查,求同法,求異法,求全法,方法論
在目前我國的學術界,對于定性調查方法的理解與規范化尚處于發展之中(陳向明,1996;潘綏銘,1996;風笑天,1997;侯龍龍,2001;熊秉純,2001;盧暉臨,2007),所以經常出現一種誤解,以為只要不是采用問卷詢問的方法而是使用訪談、座談會、參與觀察等等方法,就都可以算作是定性調查了。[⑤]這其實就是僅僅按照操作手段來劃分調查方法的種類而且確定其性質。
這種誤解的最直接的產物就是經常可以見到把“定性調查”混同于“個案研究”的情況,甚至常常把兩者互為代名詞。更加常見的情況是:如果定性調查了若干人,調查者就把其中的每一個人都稱為一個“個案”。這樣一來,很容易誘導調查者忽視定性調查的內部還存在著不同的層次而且具有不同的性質,從而可能扭曲了定性調查所具有的功能,乃至于誤用之。
進一步來說,這種誤解其實是把方法論層次上的問題給技術化、表面化了,非常不利于我們更加深刻地理解定量調查與定性調查兩種方法的異同。
因此,筆者提出自己的見解,以就教于同仁。為了下面分析的方便,筆者假設存在著這樣一個“通用例子”:采用定性調查方法來了解大學生的“就業障礙的原因”。
“求同法”,其實只是開放的問卷
我國目前最常見的定性調查方法是:確定一個研究目標之后,收集幾個(或者幾十個甚至更多)個人(或者其他調查單位)的情況;從不同人的不同訪談記錄中摘取某些相同的側面或者片段,來證明在這些人之間存在著某些共同的現象;然后用這些共同現象來說明自己的研究目標。[⑥]
這就是“求同法”,其目標就是去發現共性,而且必須依賴共性才能做出相應的解釋。通俗地說,這就是“舉例說明”。[⑦]至于具體采用的是何種技術手段(定性訪談還是座談會還是參與觀察),都僅僅是進一步的分類,并不影響其“求同法”的性質。
在“通用例子”中這就表現為:先排列出可能造成大學生的就業障礙的某些情況,然后再去據此訪談。如果發現其中的一些情況確實很多,就做出結論說:這些情況是就業障礙的原因。
但是從方法論的層次上來看,這種方法不僅不能實現它所追求的目標,而且在性質上很難稱之為定性調查。
1.有假設,可統計,與問卷調查雷同
“求同法”的第一個特征是:在調查每一個人的時候,并不是去了解該人的全面的所有的情況,而且是僅僅了解那些與調查者的研究目標有關聯的情況。[⑧]
以上述的“通用例子”來說,“求同法”經常會詢問大學生的就業意愿、求職過程等等情況,可是無論調查了多少種情況,恐怕都不可能去調查大學生的飲食習慣;因為這方面的情況已經被先驗地認為不大可能與他們的就業障礙相關,因此事先就已經被排除在定性調查的內容之外了。
這就是“求同法”的性質之一:它是有假設的(而這恰恰是定性調查最反對的)。它第一是假設不同的被訪者肯定具有相同的情況,第二是假設只需要詢問一些情況就足以說明問題了。這就是筆者提出的、任何問卷調查都必然存在的、對于調查內容的范圍的“元假設”。[⑨]
可是,這個“元假設”事先并沒有得到過檢驗,事后也無法進行檢驗。不但任何問卷調查如此,任何“求同法”的定性調查也是如此。以“通用例子”來說,調查者事先其實不可能知道“飲食習慣”是否對于大學生的就業障礙發揮了作用。調查之后,即使是“飲食習慣與就業障礙無關”這樣的結論也不可能得出,因為在調查中根本就沒有詢問飲食習慣方面的情況。
從認識論上來說,由于這種“元假設”的存在,所以“求同法”其實仍然是調查者使用自己的先驗的框框來測量別人的生活,而不是從主體(被訪者)的生活中來提煉出自己的認識。從方法論上來說,“求同法”其實仍然是一種問卷調查(首先限定了被訪者可以回答的范圍),只不過沒有設置備選答案,而是開放題。
正因為如此,任何一位經驗豐富的定量研究者,其實都可以把“求同法”所獲得的文字記錄資料進行量化處理,得出統計數字與相關分析的結果。[⑩]也是因此,國際上才會出現許多“定性調查資料分析”軟件。(夏傳玲,2007)
這樣一來,“求同法”雖然自稱屬于定性調查,但是實際上與問卷調查的區別僅僅在于技術手段的不同。這就像網上調查、電話調查雖然與拿著問卷直接詢問有所不同,但是仍然同屬于定量調查。
2.有樣本量問題,卻無法辯護自己
“求同法”的第二個特征是:為了“舉例說明”調查者自己的研究目標,沒有誰會僅僅調查一個人,都是調查多人甚至很多人。結果,問題就來了:究竟調查多少人才算夠呢?調查50個人的結果就一定比只調查5個人更加足以說明問題嗎?這50個人需要是隨機抽樣的嗎?他們的總體又是什么?等等等等,不一而足。
這就是“求同法”的性質之二:它傾向于以數量而不是性質來說明問題;如果不解釋清楚數量的問題,它的調查結果就很難站得住腳。以“通用例子”來說,如果調查結果顯示:有5個大學生的就業障礙主要是由于他們自己的“就業意愿”太脫離實際,只有3個人是在求職過程中遇到了不公平的對待,那么我們應該得出什么樣的認識呢?我們恐怕就不得不回到統計分析的老路上去,不得不使用“比例分布”來說事,不得不去糾纏“樣本的代表性”之類的本來僅僅存在于定量調查之中的問題。
從這個角度來看,“求同法”顯然更難于區別于問卷調查,也更難于回答定量調查學派的種種質疑。
3.基于可比性,就不得不裁剪生活
“求同法”的第三個特征是:在收集到許多人的情況之后,調查者必須加以歸類與總結才能夠說明問題。也就是說,它不得不尋求不同對象之間的可比性,否則就無法實現“舉例說明”的目標。
可是,普天之下,難道會有兩個人的情況是一模一樣的嗎?以“通用例子”來說,被訪者A是富家子弟,B卻是山溝溝里出來的;雖然他們都說因為嫌掙錢少才不從事某個職業的,但是A說的“少”是低于5000元,B的“少”卻是低于2000元。那么,這兩個大學生的情況怎么可能具有可比性呢?
結果,采用“求同法”的調查者只有一種選擇:把原始資料進行歸類,然后進行匯總。在這個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進行篩選、提純、排除等等的工作。以“通用例子”來說,其實就是把A和B強行歸入“嫌掙錢少”這一類。
其實,與其這樣,還不如像問卷調查那樣事先設置好“嫌掙錢少”這樣一個備選答案,強迫被調查者按照我們的框框自己來歸類,其真實性反而比“求同法”的事后歸類更高一些。因為問卷中的備選答案雖然也扭曲了被調查者的真實情況,但是至少沒有像“求同法”那樣,由調查者來明目張膽地直接篡改原始記錄。
4.否定了定性調查的功能
“求同法”的第四個特征是:不是努力去發現同一個主題下的差異性,而是拼命地論證自己所訪談的眾多對象,在該主題上具有極強的同一性。在“通用例子”中這就表現為:先假設大學生會遇到專業不對口的就業障礙,然后再去訪談,結果發現這種情況確實很多,于是就做出結論說:專業不對口是就業障礙的原因之一。
可是,如果號稱定性調查的“求同法”其實僅僅能夠實現問卷調查法早已輕車熟路的“假設-檢驗”的功能,那么這種方法與問卷調查有何區別?它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這種“舉例說明”的思維方式來自于定量調查中的“規律性崇拜”。它不僅違背定性調查的基本功能――理解現象而不是測量之,而且其測量的功能遠不如問卷調查有效。
綜上所述,“求同法”雖然號稱是定性調查,但是其基本理念卻仍然是接近于定量調查,而且與問卷調查的檢驗手段相比,自愧弗如。通俗地說,所謂“求同法”其實就是使用訪談的技術手段進行了一次質量相對更差的定量調查,卻拒絕使用統計學的方法來表述自己的調查結果。
從“求同法”走向“求異法”
筆者認為,定性調查之所以要調查多個人,既不是要“說明問題”,也不是要比較對照,更不是要總結出“共性”,而是要發現我們所不知道的或者不愿意承認的某個現象的內部差異性與多樣性,或者努力去發現同一個現象在不同調查單位中的不同存在形式。從這種理念與目標出發的定性調查,無論采用什么具體的技術手段,都屬于“求異法”。
從認識論的高度來看,“求異法”追求的是理解該現象的多樣性與差異性,因此往往需要去訪談多個研究對象,但是并不去勉強地比較各個差異之間的異同,也不去總結所謂的“共性”。也就是說,它追求的是盡可能地窮盡一切可能性。
在“求異法”中,調查了多少個人毫無意義,唯一的價值在于最終發現了多少種不同的情況。它們之間的差異越多越好,越大越好。到沒有新的信息出現的時候,調查就終止了,無論已經調查了幾個人還是幾百人。[11]
在上面的“通用例子”中,最理想的定性調查結果,絕對不是總結出哪類大學生有哪類“就業障礙原因”(這,問卷調查可以做得更好);而是我們發現了所謂“就業障礙原因”的100種不同存在形式、1000種不同分布狀態、10000種更深的層次;而且南轅北轍的大有人在;出人意料的比比皆是;越沒有規律性越好,越違背“常識”越好。只有這樣,“飲食習慣”這個側面才會被納入我們的研究視野,也才能回答它是否與就業障礙有關這個問題。
“求異法”的調查結果是問卷調查絕對做不到的,不但封閉式問卷做不到,就是開放式問卷也做不到。因為在問卷中,事先規定好的提問內容必然會排除與之不符的回答,結果差異性與多樣性就必然會受到限制與損害。同樣,與問卷調查同質的“求同法”訪談也必然如此。
如果能夠自覺使用“求異法”,我們就會徹底脫離問卷調查的軌道,就會使用各種各樣的近乎無限開放的詢問技術,來努力尋找無窮的差異。也就是說,“求異法”更加能夠與定量調查相區別,更加能夠體現出定性調查的開放性。
“求異法”的產出就是給我們打開一個萬花筒,讓我們看到在那些被貼上統一標簽并且被模型化的現象(我們的研究主題)的內部,其實還有豐富多彩的無限風光。這樣,我們才可能沖出既有的名詞概念所構建起來的思想牢籠,更加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地認識社會與我們自己。
表面看來這似乎僅僅是一種描述式的調查,但是恰恰只有在對于現象的內部差異性的充分與廣泛了解的基礎上,調查者才能更加準確地認識該現象的性質,達到定性調查的目標。以“通用例子”來說,如果我們調查發現,飲食習慣的不同確實造成一些大學生找不到合適的工作,那么我們在論述“就業障礙”這個問題的時候,就不會再簡單地歸結為那些耳熟能詳的原因,而是迫使我們不得不進一步去研究:飲食習慣這一非常個人化與生活細節化的因素,為什么會影響到非常社會化的就業問題呢?這樣,我們的研究才能夠不斷地深入。[12]
如此,定性調查才會有安身立命之本,才能立于不敗之地。
“求全法”是定性調查的最高境界
“求全法”就是針對一個研究對象所進行的完全徹底的定性調查,而且僅僅是一個。即使我們真的研究了多個個案然后進行比較,也仍然需要首先完全徹底地研究一個一個獨立的對象。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求全法”才是真正的“個案法”,只不過為了避免混淆,筆者使用前一個指稱而不用后一個。
從認識論的角度來看,“求全法”才是理想狀態的定性調查。
1.研究對象的獨特性
在根本理念上,以問卷調查為代表的“科學主義”路線認為,人類社會中存在著“客觀真實”、“共性”與“規律”,由此發展出以測量和統計為基礎的一整套定量調查方法。可是后現代主義思潮卻質疑這一切,強調“建構”、“差異”與“主體性”,由此正在建設從參與觀察到深入訪談的一系列定性調查方法。
“求全法”之所以僅僅研究一個對象,絕不是出于省時省力的考慮,而是從根本立場上反對那種把各種現象人為地歸類之后進行的所謂“對比”或者“匯總”。也就是說,“求全法”堅定不移地承認而且追求現象(事物)的獨特性,認為所謂研究其實就是理解這種獨特性。因此,它不是不考慮樣本量、可比性、代表性、普適性這樣問題,而是根本反對進行這樣的考慮。
在“求全法”的理念中,個案就是它自己,是獨一無二的自己。因此它才符合“個案”這個詞匯的真正含義――“個別之案”。[13]
相對比而言,“求同法”與“求異法”雖然也是以深入訪談為主要手段,但是由于它們仍然不得不去考慮定量研究的那些基本原則,因此在“定性”的程度上,遠不及“求全法”那樣純粹。
2.對象的整體性
以問卷調查為代表的“科學主義”路線,無論采用什么樣的具體技術,都不得不把首先把一個完整的研究對象“碎尸萬段”,然后再去測量、比較、匯總那些調查者自己從中挑選出來的某些“碎塊”。可是定性研究卻強調,我們的一切研究對象其實都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存在,唯有處于這樣一個整體存在之中,它才會呈現為目前的樣子。如果非要把其中的一些部分拿出來測量,那么不但這個部分會面目全非,而且原來的整體也就不再是整體了。這就像:如果把心臟切割出來,那么心臟不再是心臟,人也不再是人。
“求全法”的靈魂就是在某個時空情境中,全方位地、多多益善地了解某個現象(事物)的全部方面,然后在各種關系中去理解這個整體,而不是任何一個局部。也就是要把對象放到其整體存在狀態之中去把握。因此,它沒有任何假設或者主題,只有一個研究方向;不受任何先驗的概念或者定義的限定,全靠從調查中來發掘;沒有任何框框,鼓勵被訪者海闊天空、胡扯亂拉、自由發揮。如果以研究“人”為例,通俗地說,其他調查方法都是研究這個人(或者多個人)的一件“事”,而“求全法”卻是研究這個“人”。[14]因此,從保存研究對象的整體存在的意義上來說,“求全法”比“求同法”和“求異法”都高出一個檔次,是真正的定性調查。
3.對象的歷史性
從定量調查到求同法到”求異法”,都不得不僅僅調查研究對象在某個時空點上的情況;即使使用生命周期調查法與時間序列統計技術,也仍然是時空點的數量的增加,無法貫穿一個連續的過程。
“求全法”在其必須調查“整體存在”的規范中,滲透了調查歷史發展這一要求。它必須是立體的調查,不但要了解研究對象此時此刻的所有方面,而且也包括其發展過程的所有方面,還包括歷時態的所有變化。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求全法”的“定性程度”是最高的。
4.對象的情境性
定量調查方法不得不把研究對象與其所處的環境相對隔絕,否則就無法實現“回答的純粹化”,也無法進行“調查場景的統一”。雖然“求同法”和“求異法”并不講求這些方面,但是由于它們都不得不講求樣本的數量,因此很難兼顧到環境的調查。
“求全法”的“面面俱到”的規范包含著這樣的要求:必須調查研究對象所處的環境,既包括空間上的情境與相關事物,也包括歷史中的外界作用,還包括這些因素之間的相互聯系與作用。這樣,唯有“求全法”才能夠做到“情境中的理解”這一定性調查的最高境界。
層次劃分的學術意義
我們之所以要強調“求同法”、“求異法”、“求全法”之間在方法論層次上的性質不同,實在是有感而發。
在研究實踐的層次上
目前中國學界最常見也是最嚴重的混淆,是某些研究實際上運用的是“求同法”,但是卻冠之以“個案研究”之名。尤其是,如果求同法的訪談涉及到的內容比較多、訪談得比較深入的時候,經常會被混同于個案研究。反之,許多自稱是個案研究的論文,不僅沒有涉及某個主題之外的任何全面情況、情境與時空變化,而且動輒就是數十個并不存在“同一個對象”含義的“個案”的簡單累加,實際上還是求同法。
這種調查方法的性質上的混淆,最直接的結果就是引發了對于調查結果的過度解釋。以“通用例子”來說,“求全法”可以促使我們理解一個整體的全面的大學生為什么會遇到特定的“就業障礙”;“求異法”可以發現無論是“應屆大學生”還是“就業障礙”這兩個范疇中有其實許許多多我們還不知道的情況與差異。可是這兩種調查結果,“求同法”哪個也做不到;如果非要據此來描述“大學生就業障礙”的情況或者揭示其原因,那么就必然造成過度解釋,甚至可能是曲解。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求異法”不但應用得更少,被學界認知的程度也更差。這決不是操作手段上的欠缺,而是在定性調查的設計思想上尚不夠深入,較少理解到發現差異性、多樣性、特殊性與個別性對于任何一個研究來說是多么地寶貴與值得珍惜。這主要是因為后現代主義思潮在我國尚處于引入與介紹的階段,自我建構還很不足。這里就不再展開討論。
在方法論層次上
認清并且強調“求全法”、“求異法”與“求同法”之間的不同性質,不僅在操作的層面上有助于我們更恰當地根據不同的研究目標來選擇不同的訪談方法,而且具有方法論甚至是認識論上的意義。
筆者認為,定量調查與定性調查其實并不是黑白分明、截然斷開的,而是一條光譜的兩極,中間的過渡地帶非常寬闊。如果我們要討論不同調查方法的性質與用途,就需要首先把它們分別置放到光譜中的相應位置上去。[15]
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說,唯有“求全法”才足以稱得起是定性研究,因為定性研究是為了理解而不是為了測量,因此它所主張的幾乎一切基本原則都只能存在于“求全法”訪談之中:研究者必須了解研究對象的全部而不是人為地割裂對象;必須把研究對象還原于可變的與彌散的動態時空、情境、全景、互動之中來考察;必須首先拋棄自己頭腦中的條條框框。因此,除了公然強調必須要眉毛胡子一把抓、無所不包、多多益善的求全研究法,沒有什么其他方法可以實現這樣的原則。[16]
“求異法”最重要的價值就在于它是“呈現差異”,符合理解世界的多樣性這一后現代思潮的要點,因此它很靠近定性調查這一極。
“求同法”則是定性研究的不充分表現形式,在社會學調查這個光譜中向著定量研究這一極的方向靠近了不少。這是因為,求同法既然是從不同的對象身上抽取相同的側面,那么它就不可避免地多少帶有“測量社會”的色彩,也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所選擇的不同對象是否屬于人為選擇、是否具有代表性的問題,甚至就連求同法的那個研究主題(相同的側面)是否具有先驗的色彩,也會成為一個問題。
因此,目前被采用最多的求同法,其實僅僅是我們在進行定性研究的時候的一種不得已的選擇,是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而多少犧牲了一些定性研究的優點的無奈之舉。
總而言之,判斷一種調查方法的性質,不應該僅僅看它所使用的技術工具與操作手段,而是要看這種調查方法的基本理念、認識論原則、操作規程的價值傾向、在調查方法的光譜中究竟處于什么位置上。因此筆者希望以此文來促進學界對于定性調查的分類進行更加深入的討論,進而提高我們對于調查方法的不同性質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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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研究是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重大項目《符合中國國情的社會學方法研究》(05JJD840013)中的一部分,由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基金資助。
[②]女,1977年出生,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系,講師。
[③]男,1950年出生,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理論與方法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博導。
[④]男,1977年出生,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研究生。
[⑤]在我國現行的教科書中,定量的社會調查以使用問卷、統計分析為主要特征;而定性調查方法一般是相對定量調查方法提出來的,其用來收集數據的工具是訪談、觀察等方式。在此種認識下,國內學者介紹國外定性方法時,將重點放在數據收集方式上,如對訪談、參與觀察的介紹。這此種條件下,國內對定性調查方法的理解一般都是僅僅局限在一種不同于問卷的數據收集方法。
[⑥]對定性調查方法的這種理解更多地表現為實際應用中。可參閱近年來發表在《社會學研究》等社會科學刊物上的相關實證調查報告。
[⑦]也有的學者把“求同法”稱為“主題調查法”,但是筆者認為前者更加能夠說明這種方法的性質與操作方式。
[⑧]在講述定性調查(訪談)的具體操作時,國內教科書一般要將研究的對象、目的作為開展訪談的前提;在訪談過程中強調從“個案”中獲得與研究目的有關的信息。或者從特定研究的目的出發去獲得“個案”中的特定信息。
[⑨]“元假設”是筆者提出的一個新概念,是問卷設計的基礎。詳細論述可參見潘綏銘、黃盈盈、王東:《社會調查方法論:“元假設”與“社會學問卷”的提出》,《學術界》2008年第三期,pp85-92。
[⑩]筆者自己就這樣做過,可參見:黃盈盈、潘綏銘:《中國東北地區勞動力市場中的女性性工作者》,《社會學研究》,2003年第3期;潘綏銘等:《“男客”的艾滋病風險及干預》,萬有出版社,臺灣高雄,2008年1月。
[11]有學者把這種決定被訪者人數的方法命名為“歸納法”,參見懷特黑德著,王雪譯,《性的風險:軍隊中的文化定義》,載于潘綏銘主編:《艾滋病時代的性生活》,南方日報出版社,2004年。原文發表于Culture,Health&Sexuality,1999,Vol.1,No.4
[12]許多學者都認為,定性調查可以作為定量調查的預調查,一般來說,這指的是在設計問卷之前進行定性的試調查(包括使用二手資料)。這大概是最容易被社會學界所接受的一種說法。相關論述可參見國內社會學方法的教材和專著。但是這并不等于筆者這里所主張的“求異法”的實際應用,因為那樣的預調查往往仍然是為了發現研究對象的“共性”而不是差異性。
[13]羅伯特·斯特克強調個案是“一個有界線的系統”,所謂“界限”,指的是個案與其他個案及其環境之間的區別;所謂“系統”,指的是個案之組成部分構成一個相對自成一體的單位。轉引自盧暉臨.2007.如何走出個案——從個案研究到擴展個案研究.《中國社會科學》第1期。
[14]中國古話說“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因此毛澤東曾經用“解剖麻雀”來指稱個案調查。
[15]詳細論述請參見:潘綏銘等:《社會調查方法中的“定量與定性之爭”:筆者的參與》,待發表。
[16]筆者斗膽進一步宣稱:這些定性研究的原則,只能存在于那種不局限于訪談的、眼觀六路耳聽八方的、滲透了研究者自己的感受與體驗的研究方法之中。那就是筆者所推薦的“社區考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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